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差異

Market America WebCenters • 2024 May 8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差異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者差異在於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要求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違反他人意願,使他人無法抗拒,然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係趁他人不備來不及抗拒所為之行為,因此兩者差異即在於被告人的自由意志是否遭受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