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問題 維護公平 是我們的承諾

專業領域

在醫療、藥害及疫苗受害救濟相關法律案件的蒼穹中,喆 大律師事務所以「科學與正義的守護者,醫療法律的引領者。」作為本所獨特的定位與使命。我們深知醫療相關法律案件的複雜性,但以擁有醫藥相關法律專業知識,面對每一件複雜的醫療案件並成為圓滿解決醫病衝突,創造醫病和諧信賴之首選。

在浩瀚法律的領域中,本所特別傾注心力於醫藥法律領域,並以此為本所的核心發展方向。我們相信這不僅是一種定位,更是一種社會責任,尤其在複雜的醫療案件中,我們將勇於挑戰,以專業、敏銳的法律觸覺,為每一位案件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並獲得應有的尊重。

  • 醫療爭議
    民、刑事案件

    本所專注處理醫療領域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患者、醫護人員或醫療機構,我們擁有豐富經驗致力於保護您的權益。

  • 藥害救濟案件

    面對使用藥物引發的健康問題,我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救濟方案,協助每一位案件當事人發現事實真相並獲得應有的補償和正義的實現。

  • 疫苗受害
    救濟案件

    在疫苗相關爭議中,我們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幫助每一位疫苗受害當事人發現問題事實真相並獲得合理的補償與正義的實現。

  • 契約撰寫
    審閱及修訂

    我們擅長撰寫、審閱和修訂各種契約,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善的法律保障。

  • 離婚、繼承、家暴、遺囑
    醫療決定等家事案件

    我們在處理家事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包括離婚、繼承和家暴、 遺囑及醫療決定等問題,為您在面對糾結的家事問題時,提供最符合保障您權益的法律解決方案。

  • 不動產爭議處理

    在不動產交易出現爭議時,我們擁有專業知識解決所有相關法律問題,確保您的不動產權益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 行政訴訟案件

    在面對政府行政機關不當及違法的處分時,本所提供專業法律知識,協助每一位案件當事人捍衛其權益。

  • 法律顧問

    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您在法律事務中作出符合最佳利益之合法決策。

  • 民事、商業案件

    不論是涉及民事或商業領域的糾紛,我們具有豐富的法律經驗,助您取得最佳結果。

  • 一般刑事
    (含警局陪偵)案件

    提供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律協助,包括警局、地檢署陪偵,確保您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 勞資糾紛

    協助雇主和員工解決勞動契約爭議,並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

  • 智慧財產糾紛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我們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維護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正當使用。

喆 問答

Q1:父母親年紀大,已經失智、行為無法自理,擔心父母親被騙,隨意簽立契約,造成權益受損,亦如何預防?

A1: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並準備(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Q2:什麼情況下可以事先預立醫囑(醫療決定)?

A2:任何人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清楚瞭解「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預立醫療決定之人在遇到下列特定臨床條件下,即1、末期病患,2、不可逆轉之昏迷,3、永久植物人狀態,4、極重度失智,及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或情形等,可在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醫療照護方式下,事先以預立醫療決定書作成「選項」決定,並經由二名見證人或公證之法定程序下,即可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其間並可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做為你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執行者。

例:小華40歲,想自己決定如果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時,依然能按照自己的想法決定如何接受治療,因此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中,經由二名見證人或公證之法定程序下,對於自己爾後如果發生永久植物人之狀態,可藉由事先預立的醫療決定書作成「選項」決定,例:維持生命治療之照護方式下選擇「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我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我希望在一段期間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之後停止」或「由我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等不同選項。

Q3:我國立遺囑的方式有那些?

A3:

  • 1.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2.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3.密封遺囑: 根據 民法第1192條 規定進行: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二、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其遺囑可自行或委由受託人保存,但其受託人不得為遺產之受益人。

  • 4.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5.口授遺囑: 根據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立遺囑者必須在生前完成口授遺囑內容,並要有2人以上之證明使得具備法律效力。

  • 小結:遺囑需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要件,否則會有遺囑無效之虞。

Q4: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下稱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A4: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Q5:A法律系畢業,雖然沒有考上律師,但A平常總是很熱心地告訴親友遇到困難該怎麼辦,所以大家有法律問題都會問他,甚至主動說要幫忙寫狀,結果成功讓友人勝訴。讓A覺得有利可圖,決定主動招攬客源,甚至誇口:「法官都是我的熟人啦,有我幫忙疏通一定告得贏。」未料B付了錢後官司卻仍然敗訴。A的行為可能涉犯何種罪名?

A5:像A這樣無照執業的司法黃牛,首先已經觸犯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謊稱能以靠關係等方式讓當事人保證勝訴,並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還可能使A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而如果A不只假冒律師,甚至煽動本來沒有提告意圖的粉絲提起訴訟並從中牟利,則可能再加上刑法第157條的「包攬訴訟罪」。

Q6:刑事案件他字與偵字案有何差別?

A6:偵字案跟他字案的差別在於,如果嫌疑人還不特定跟犯罪事實不具體,先分他字案,等到犯罪嫌疑人特定了、犯罪事實具體了,就可以轉分偵字案。但嫌疑人特定不等於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實具體不等於犯罪事實已被證明。而他字案轉偵字案不等於案情升高,因為有可能反而是發現沒有犯罪嫌疑或查無證據,為了不起訴而簽分偵字案,因為依據目前規定,只有偵字案能起訴或不起訴。所以簽偵字案不等於會起訴,也有可能不起訴。偵字案與他字案只是檢察機關內部對於案件管理的分類,不會影響案件偵辦的進度與程序,因此他字案當然可以搜索、拘提,甚至向法院聲押,所以別再相信什麼「他字案不會聲押」了。